在網路上遇到憤恨不平的事,許多人會選擇以留言的方式宣洩不滿,
不管是罵店家、罵原始寫文章的人或是罵路人,一個不小心可能就會被告,
不管是被告「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這些罪名告的成嗎?
成立公然侮辱罪有兩項前提:一是要「公然」,二是要「知道你在罵誰」,
所謂公然就是指公開在大家都看的到或聽的到的地方,
不管是論壇的討論區、線上遊戲的公開聊天或是 BBS,只要是公開留言都算,
一旦對方覺得受辱,公然侮辱就成立。
即使你沒有指名道姓,但只要形容得讓一般人知道你在罵誰,這也算是公然侮辱,
比方說你想罵柯震東,就在網路上公開寫:「那些年的男主角是混蛋」,
大家一看都知道你在罵誰,怎麼樣辯都脫離不了公然侮辱的事實。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你在網路上和別人筆戰,推文或留言罵「白癡」、「垃圾」或「腦殘」,
即使對方的帳號只是英文或數字組成的代號,只要能根據留言脈絡看得出來你在罵誰,
公然侮辱也能成立。因此,如果你真的非得要公開罵人,請不要將對方特徵描寫得太清楚,
或乾脆用私訊或悄悄話秘密的罵,這樣就無法構成公然要件囉!
不過即使是私底下罵也千萬不要恐嚇對方說要給他好看或是之類的言語,
因為恐嚇就沒有公然和不公然之分了。
因此如果在網路上發現有訟棍故意釣魚引誘你留言罵人,千萬別傻傻的上鉤,
即使法院可能不起訴,不過還是得勞心勞力的跑一趟法院才能解決問題。
如果是匿名罵人也會挨告嗎?
即使在網路上匿名罵人,只要透過查詢 IP 位置,還是能知道你的真實身分,
雖然目前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1 條規定,
必須要犯上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才能申請調閱通訊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換句話說,一般的輕罪是沒有辦法「查 IP」來得知你的身分,
不過如果從網路上其他線索能推斷出這個帳號由你在使用,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罪名還是可能會成立,因此還是老話一句,別在網路上隨意罵人。
但我說的是事實也構成誹謗嗎?
誹謗簡單來說就是惡意栽贓導致名譽受損,跟公然與否無關,
除了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以及和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之外,
只要你有傳播給其他人的意圖就成立,
舉例來說,假設你到處和朋友說前男友是地表上最快的男人或是前女友愛到處劈腿,
除非你的前任男女朋友是名人,不然即使你說的是事實誹謗還是成立。
存證信函真的只有「存證」作用,收到也別太緊張
事實上存證信函根本就沒有「告」的作用,存證信函顧名思意就只能存證,
存證的意思就是萬一有一天對方真的向你提起告訴,可以拿存證信函出來跟法官說他曾經寄過這封信給你,並不等於收到存證信函就等於被告。
刑法中的所謂的妨害名譽罪,其中包含了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
如果在網路上罵人,通常被罵的那方都會喊出要以「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來告你,
這兩項罪名刑法條例如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報案要準備的東西:
身分證、印章、案發的證據。
討論串一定要備份,可以直接存檔,用PRINT SCREEN功能截圖下來比較有公信力,把網頁列印下來以後帶著列印的紙本去報案,把認為是在侮辱貶低的地方做記號劃線,接著就是到警局去做筆錄,去值班台說被人在網路上妨害名譽要報案就可以了,他就會請員警幫你做筆錄。
做筆錄要有耐性,因為承辦員警可能不是很熟悉網路的狀況,把事發的經過詳實敘述,因為現在筆錄大多是用電腦打字,邊敘述員警邊記錄,在紀錄過程中如果覺得有敘述的不好,可以有禮貌的跟員警說明這邊該怎麼敘述會比較詳細,畢竟員警是在幫你,他可不是你的仇人,記得要有禮貌。
筆錄做完會請當事人檢閱,檢查的重點就是不要有錯,錯字也是錯,案發時間錯也是錯,人事時地物五點千萬不可以漏掉,如果正確無誤,會請你在各個簽名及勘誤的地方按指印,有錯的話就請承辦員警協助改正,總之筆錄一定要正確無誤。
筆錄做完,警方會給你一份報案三聯單,現在是列印的,不像以前真的是一聯一聯的,這份三聯單雖然沒啥用,但是請收妥,可以在警政署網站查詢到是否該案件有被登錄進去,也可以在之後寫信給警方查詢一下偵辦的情況,通常到派出所跟分局報案,寫信給縣市政府警局就會有所回應了。
警政署查詢報案三聯單登錄網址: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xdUrl=/wSite/DatabaseQuery/Report/LIQ01.jsp&ctNode=11912&mp=1
PS:如果有當過兵就知道,越級申訴是很不好的,當然為民服務不會表現出來他們承辦員警的不滿,但是我建議不要給予承辦員警太多的壓力,如果要查詢偵辦進度,除了不要日日催週週催以外,也不要一下就從警政署去查詢,先從縣市警局去查詢就好,真的沒回應在往上去查詢,反正只是發個EMAIL,對我們不是啥困難的事情。
去報案完,就請耐心等候警方偵辦,公文傳遞的效率不是很快,請不要把公文傳遞當成黑X宅配,以我的案子為例,一星期後派出所說已經呈文給分局偵辦,我一個月後以EMAIL詢問也才說有發文到巴哈去調當事人資料,案發三個月後才把G版友給傳喚到分局作筆錄,八個月後才收到地檢署的偵查庭傳票,速度很慢,但是確實有在做,真的要耐心等候。
如果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樣子,原告也想原諒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話,在幾個時機可以提出,第一是在傳喚被告做筆錄的時候,可以遞出撤銷告訴聲明,讓員警送到地檢署,第二則是在召開偵查庭前,當庭遞出撤銷告訴聲明,這兩個時機是比較方便的。
後續的程序就是找到涉嫌人、傳喚作筆錄、檢察官開偵查庭(看案情搞不好會好幾次)、判決庭(這個會原告就被告,要到被告的戶籍地去開庭),其實整個程序搞不好要數年才打的完,但是以上我所說的都是運用公開的司法資源,並沒有使用到自己的錢,走的是公訴程序,如果想要快的話,找律師花錢應該可以比較快,不過也不會快到哪,只是程序不用自己煩惱,律師會幫你處理的好好。
參考資料:
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534032
http://bit.ly/2aMtrDg
http://bit.ly/2az74O3
http://bit.ly/2az7i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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